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2009年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教育部和广东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关于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
第二章 学校概况 |
第二条 学校全称: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 第三条 学习地点:①参加普通高考的学生,招生专业分别设在广州校区或珠海校区,各专业具体学习地点以广东省招生办公布的《广东省招生专业目录》为准。②参加高职类(3+证书)考试的学生,学习地点设在学校珠海校区。 第四条 取得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德、智、体诸方面考核合格,并取得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相应计算机、外语、专业技能等级证书者,准予毕业,颁发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普通高等学校大专毕业证书。 |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职能 |
第五条 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在学校的领导下,负责普高专科的招生工作,决定招生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对招生工作进行监督。 第七条 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是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招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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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录取原则 |
第八条 严格执行国家教育部及省制定的招生政策和规定,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九条 我校不设置非第一志愿分数级差,即按志愿优先的原则,依次录取。先录取第一志愿填报我校的进档考生,如未完成招生计划,再录取第二志愿填报我校的进档考生,依次类推。 第十条 我校不设置专业分数级差,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按考生的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分档和录取。如果某专业生源不足,将在进档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中进行专业调剂。 第十一条 各专业招生录取均不限男女生比例。 第十二条 我校各专业的选考科目均按广东省招生办公布的《广东招生专业目录》执行,各专业(含美术类)均无需另外加试。 第十三条 我校执行省制定的有关照顾录取政策。 第十四条 对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我校将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部门规定的考生健康标准。 |
第五章 收费标准 |
第十五条 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2009年新生收费标准严格按广东省物价局粤价[2003]196号和粤价[2008]150号文核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学 费:珠海校区:理科类6500,文科类5500,美术类7500; 广州校区:理科类6000,文科类5000, 住宿费:珠海校区:1500;广州校区:1200. |
第六章 奖助学金设置 |
第十六条 学习成绩优异,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学校还设立了 “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三项综合奖学金; “学习优秀奖”、“创作成果奖”、“文体活动奖”、“考级考证优秀奖”、“精神文明奖”、“学习进步奖”、“优秀学生活动组织奖”等七项单项奖学金;奖励金额:100元—1000元不等。 第十七条 特困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和国家助学金。学校也设立了贫困学生 助学金,根据学生不同经济状况,分甲、乙、丙三个等级,助学金额为 600—1200 元 / 学年。 第十八条 学校设立了勤工助学管理中心,为在校大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
第七章 附则 |
第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 第二十条 本章程所涉内容与国家和省的相关政策、规定不一致时,以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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